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嘉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17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眾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