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7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謝泳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王建焜、呂彥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明確利息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