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治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陳治豪 上列聲請人聲報合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合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新公司)之清算人,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要旨可資 參照)。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合新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聲請人向本院聲報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字第130號准予備查。次查,聲請人以合新公司已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合新公司有無欠稅資料,經該局函覆略以:合新公司清算事件‧‧‧,暫行核估稅額計新 臺幣2,033,570元,截至民國113年6月4日止,原核估之債權暫無變更等情,有該局113年6月4日函在卷可稽。是以,合 新公司之清算事務既未了結,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