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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26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5 日

聲請人
張紹民(即唯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唯思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唯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唯思公司)之清算人,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唯思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聲請人向本院聲報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字第38號准予備查。次查,聲請人以唯思公司已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函債權人多益(香港)互動娛樂有限公司,經該公司陳報略以:債權債務關係尚未終結,唯思公司未清償等情,有該公司113年3月5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是以,唯思公司之清算事務既未了結,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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