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如章、施蕙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881號 債 權 人 李如章 債 務 人 施蕙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盈科技有限公司、國寶工程行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債務人勞健保、郵政資料,惟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7日自三盈科技有限公司退保,另依 其聲請狀所載國寶工程行設花蓮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