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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596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聲請人
債權人
周文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俊錩即陳棣泯即陳曙曦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持執行名義,對債務人陳俊錩即陳棣泯即陳曙曦聲請強制執行,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53,950元及利息,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之規定,應納執行費424元,惟未依規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執行費,聲請人於113年10月9日收受通知,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執行處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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