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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8292號

給付票款(債)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債務人
舜國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黃琮竣
債務人
債務人
何姿凝
債務人
黃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登記址、戶籍址均係在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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