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8292號
- 債權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 債務人
- 舜國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琮竣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何姿凝
- 債務人
- 黃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登記址、戶籍址均係在臺中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