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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29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債權人
蔡莉芬 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
債權人
璿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文斌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1
上二人代理人
劉楷律師 住○○市○○區○○路000號9樓
上二人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
債務人
徐淑鈺
債務人
沈亨通
債務人
郭啓源
債務人
鄭裕宗
債務人
康明盛
債務人
蔡穗生
債務人
沈玉玲
債務人
童宜樑
債務人
王振煌
債務人
張進森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之1
住○○市○○區○○路000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確定確定判決命合夥履行債務者,應先對合夥財產為執行,如不足清償時,得對合夥人之財產執行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訂有明文。次按原確定判決,雖僅令合夥團體履行債務,但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自得對合夥人執行」;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為各合夥人連帶責任之發生要件,債權人請求命合夥人之一對於不足之額連帶清償,應就此存在要件負舉證之責(司法院院字第91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400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執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林登偉事務所112年度桃院民公偉字第0108號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查詢相對人徐淑鈺等之財產資料。經查,上開執行名義所記載之債務人為「中華育樂企業社」,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司執字第67949號執行無結果,足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依民法第681條相關規定聲請對全體合夥人執行。惟合夥組織須經清算後以合夥財產對外清償仍不足時,方有合夥人之責任,且經調閱本院113年司執字第67949號執行卷宗,該次執行僅查詢合夥112年度稅務資料。雖稅務資料記載合夥112年度收入,但債權人並未聲請並指名對合夥財產執行,卷內資料似不能證明有對合夥財產執行無果而不符合夥財產不足清償之要件。另債權人具狀表示本院函知有執行無實益之情形,惟查該函係為發還執行名義,非表明對合夥執行無實益。末查本院先後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及10月1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提供資料釋明合夥財產有不足清償之情形,該命令分別於113年10月8日及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未提供其他資料供本院審查,是其本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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