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李國增、黃惠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6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李國增 債 務 人 黃惠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樂口餐飲之薪資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