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8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正園、李孟蓮即李秀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8424號 債 權 人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債 務 人 李孟蓮即李秀玉 住南投縣○○市○○里0鄰○○路○段000巷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南投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