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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03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債權人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哲嘉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 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112年度桃院民公敏字第01315號公證書影本對債務人聲請遷讓房屋及金錢給付,本院函命債權人應另提出前揭執行名義原本,方可聲請執行,此經本院限期函命補正,然債權人收受合法通知,猶未補正之,有卷附送達回證在案足憑,堪予認定。從而,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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