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4895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代理人
- 莊正暐
- 債務人
- 麗尊家具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張全旺
- 債務人
- 丁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張全旺、丁政文之勞保、郵局及投保保險契約資料,惟查債務人等住所址分別係雲林縣及高雄市鳳山區,有卷債務人等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可憑,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