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即STEFANO PAOLO BERTAMINI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蕭超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1804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方旭明即方家小館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士林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