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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黃俊智

  • 當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鳳珠黃建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635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併案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郭鳳珠 債 務 人 黃建國(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國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債務人黃建國已死亡,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暨其最新戶籍謄本等,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命債 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 ,該命令於113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4年3月27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4年4月2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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