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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5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陳信達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林美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57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信達(歿) 債 務 人 林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陳信達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信達於執行聲請前已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就債務人陳信達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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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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