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440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聲請人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彭靖純
相對人
債務人
祥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彬
債務人
薛美紅
債務人
張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又強制執行程序,如因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28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助字第696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依該債權憑證之記載有多次清償之紀錄,惟未據債權人陳報抵充之情形,無從認定債權人得請求之執行之範圍,本院乃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陳報抵充情形並更正聲請執行金額,該項通知於113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雖於113年12月12日更正聲請,然並未參照前開說明意旨辦理,本院復於113年12月15日再次命債權人陳報抵充情形,債權人嗣於113年12月24日更正聲請,亦未參照前開說明意旨更正即起息日並未充償,未盡其協力義務,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