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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779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施世宏
債務人
謝沁杰即謝和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醫療險、健康保險部分,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保險法第129條之1條及第132條之1定有明文。又保險主約具有健康險、保險法之性質者,亦不得扣押,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54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如主文所示之保單(系爭保單),如不准許執行,明顯對債權人不公平。然健康險、醫療險不得扣押,已如前述,至於債權人空言不公平云云,僅屬立法事項。是以,債權人對系爭保單所為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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