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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2547號

清償票款(債)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聲請人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謝籈楟
相對人
債務人
鑫皇普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劉亦發即劉士綱即劉益發
債務人
相對人
債務人
陳萱宜即陳譓云即陳美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鶯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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