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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債 權 人
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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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翰穎
債 務 人
呂名媛即呂妤柔即呂家慧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復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新臺幣1,492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補正,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程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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