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5409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債務人
- 江卓麗燕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異議人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壽險,遭到法院執行命令扣押,因該壽險解約金債權未達異議人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依照新修正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執行之標的,法院執行命令未考量修正後之保險法規定而有瑕疵,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查:
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㈡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點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民國114年6月18日新修正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條文定有明文規定。而依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公告114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數額最高者為台北市之新台幣(下同)20,379元,而依該數額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即為146,729元(計算式:20,379×1.2×6=146,729 ),解約金債權未逾此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扣押異議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依第三人114年1月7日國壽字第1140015836號函覆本院扣押結果意旨,異議人於第三人處投保之保險契約有三,其中保單號碼0000000000萬代福101終身壽險之預估解約金債權為1,180,667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0鍾愛一生313終身壽險之預估解約金債權為147,763元,均已逾146,729元而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僅其中保單號碼0000000000國泰人壽達康101終身壽險之預估解約金債權為7,507元,因未逾146,729元之扣押標準而不予執行。是以,聲明異議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均未逾扣押標準而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顯與事實不符,而不可採。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