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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23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債權人
林詮彬即林詮彬建築師事務所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傳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顏珮如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信託受益權,經查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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