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邱夢婷、莊定憲即莊彬瑋即黃彬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609號 債 權 人 邱夢婷 債 務 人 莊定憲即莊彬瑋即黃彬瑋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對第三人揚禾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帳號資料,經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可知,債務人已自第三人揚禾企業有限公司退保,現加保於加士優企業社,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板橋區;另經查詢債務人之郵政帳號資料後可知,債務人之開戶局位於基隆市。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