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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8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張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25962號債權憑證正本、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5423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及股票集中保管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份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高雄市○○區○○○路00號4樓之1,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高雄市前金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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