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600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債 務 人 東沙即MUANGDEE KRITSADA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標的物(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第三人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宜蘭縣五結鄉,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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