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600號
- 債權人
-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林宥忻
- 債務人
- 東沙即MUANGDEE KRITSADA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標的物(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第三人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宜蘭縣五結鄉,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