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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88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張健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對第三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北北區總管理處之薪資債權)在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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