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莊毓嬋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653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台灣沃克有限公司、威竣物流整合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分別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25樓之29、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中正區及新北市鶯歌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宜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