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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0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杭立強
債務人
黃鎮忠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設籍於台中○○○○○○○○○,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債權人既未指明明確執行標的,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401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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