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6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即、吳建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211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吳建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王耀乾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股份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持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5號和解筆錄為 執行名義,請求相對人依雙方於111年2月25日所簽訂股份互易增補契約書之約定,於第三人安美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達新台幣3億元時,聲請人應自該公司以盈餘轉增資之 方式(包括公開發行前六個月內之盈餘轉增資),累積取得該公司股份19萬4,667股之內容履行,故相對人負有一定之行 為義務,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相對人之住所地。又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莊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明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