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即、戴金鈴、廖邦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451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戴金鈴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廖邦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本成五金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新北市土城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另聲請人雖另主張相對人對寶康倉務有限公司之薪資,然上開公司業經解散,自無薪資可供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