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思必瑞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505號 債 權 人 思必瑞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道隆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榮耀生技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鄧明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逢甲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對耀亞美學診所之債權強制執行並查調債務人之往來證券商明細資料,經查,就債權人聲請查調財產之部分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且就執行扣押債權之第三人均係設址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是揆諸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