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69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王僑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對第三人優仕國際企業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在新竹市東區,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