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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 原告
    星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7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邱丹禾即邱玉汾即大正輪胎行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莊結明(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莊結明(歿)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莊結明 已於104年10月23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是 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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