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385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黃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淑萍於第三人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