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滙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27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鍾興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7912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興鮮海產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是 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信義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