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3075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池佳宜 住○○市○○○道0段000○0號6樓
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代理人
何明峯律師
代理人
蔡岱樺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日春餐飲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號6樓之1

特別代理人 莊春梅  住○○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9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莊春梅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075號給付款項強制執行事件,為相對人日春餐飲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對於法人為強制執行,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執行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規定自明。

二、相對人日春餐飲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李燿忠於民國114年1月31日死亡,因相對人公司迄今未選任繼任董事,且李燿忠為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及董事,債權人謂其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莊春梅係李燿忠之唯一法定繼承人,並現聲請以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0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顯未拋棄繼承而繼承相對人公司出資額,而屬相對人公司目前唯一股東,且係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之最近親屬,客觀上對於相對人公司之業務應有相當了解,且與之利害相關,足以維護相對人之權益,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