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3022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即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務人
朱晧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朱晧彧所有對第三人運翔國際有限公司及冠昌水泥製品加工廠之薪資債權,惟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結果,債務人已自第三人運翔國際有限公司處退保,是本件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嘉義縣朴子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