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5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席家宜、鄭貴勇、李佩樺即李寶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357號 債 權 人 富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債 務 人 鄭貴勇 債 務 人 李佩樺即李寶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6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