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顏淑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 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635號民 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力匯有限公司、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新竹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新竹縣○○市○○街000 號1樓、新竹市○區○○路00號1樓,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 臺北市中正區、新竹縣竹北市、新竹市東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宜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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