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3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佳文、陳鎮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9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鎮佑(即陳佩筠、陳詩筠、陳佩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依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是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債務人之勞保係投保於順柏工程有限公司、安順益實業有限公司,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上開公司分別設址於高雄市小港區、燕巢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或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