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901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務人
- 陳鎮佑(即陳佩筠、陳詩筠、陳佩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依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是應以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經查,債務人之勞保係投保於順柏工程有限公司、安順益實業有限公司,此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上開公司分別設址於高雄市小港區、燕巢區,可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或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