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億丞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陳冬梅、陳韻喬即陳惠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36號 債 權 人 億丞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冬梅 債 務 人 陳韻喬即陳惠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動產,因債權人未能查報該物詳細位置並拍照送本院,致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0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為該行為,該命 令已於113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債權人 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3年7月26日命其於文到5 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3年7月31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車牌號碼: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