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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89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聲請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債務人
張梅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相對人對第三人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並聲請調查相對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因聲請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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