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全字第204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傅韋菁
債務人
義樺食品通路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游淑鳳
債務人
債務人
呂明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查該不動產係分別坐落彰化縣社頭鄉、溪湖鎮及嘉義縣大林鎮,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