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吳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創鉅有限合夥、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和裕數位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霖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權 人 和裕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于莉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典泰土地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証期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更生認可裁定理由二第五行至第六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應更正剔除,第八行「93.03%」,應 更正為「93.71%」。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多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剔除,並隨同更正主文所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比例,惟其不影響原裁定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之結論,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