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簡冠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福榮、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喬湘秦、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靖雯、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鈺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冠宏 代 理 人 林珏菁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福榮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權 人 黃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更生認可裁定理由二第第五行中「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36.24%」,應更正為「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9.02%」 。 原更生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即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因有誤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分6年72期。 4.清償比例:9.02%。 5.債務總金額:7,986,541元。 6.清償總金額: 720,000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27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3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30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8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4 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3 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35 8 黃鈺婷 400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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