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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官福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6號 債 務 人 官福有  住○○市○○區○○路0000○0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樓、11樓及18樓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碧珠、詹暄信 住○○市○○區○○路000號3樓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樓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同上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蔡政宏、黃巧穎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丁駿華  住○○市○○區○○路000號7樓送達代收人 周易昀 住○○市○○區○○路000號6樓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7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佐炫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186、188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彭巧瑩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209號1樓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寄板橋莒光○○○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以附表所示內容進行,並返還予債務人。 二、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而法 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另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 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載,但其金額甚低而並無分配實益,經於民國114年3月29日函知債權人前開資產狀況及處分方式、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等事,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均未為反對之意見,是本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前所述,本件得列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均無處分實益,此外又已查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 債務,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113司執消債清第116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不動產 換價金額甚少,評估成本後認無處分實益,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應予返還債務人。 1、座落於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00地號之土地(權利範圍10萬分之8),依公告現值計算僅有新臺幣801元。 2、此價額甚低且尚有優先承買權等事需踐行通知,其中所將衍生之財團費用等情,認為此部分不敷成本而不予變價。 2 汽車 已逾經濟部能源局公布之使用年限而難認為有變價實益,且債務人亦稱此車輛早已辦理報廢。應返還予債務人。 民國73年出廠。已報廢多年。 3 機車 已逾經濟部能源局公布之使用年限而難認為有變價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 民國93年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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