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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彭羿茹
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李彥儒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巧穎、王行正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葉佐炫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權人
李國祥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黃國綸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查無清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6月13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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