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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
    彭羿茹星展陳正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彥儒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巧穎、王行正滙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簡旭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佐炫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國祥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黃國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羿茹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李彥儒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巧穎、王行正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李國祥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黃國綸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3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查無清 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 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6月13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 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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