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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惠子
代理人
洪永鴻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債 權
代理人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編號1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本院並於114年5月29日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就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附表說明欄之方式處分,該裁定已確定在案。嗣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編號2財產解繳保單解約金到院,而附表編號1不動產部分則經管理人進行2次公開拍賣,猶仍未拍定,足徵系爭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應予返還聲請人。管理人嗣提出分配表,經本院於認可後予以公告並確定在案,管理人依分配表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完成分配之執行終結報告,此有分配表、公告、管理人函文、領款通知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憑,經核並無違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資產名稱 說明 1 花蓮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 面積:9,390.62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350元/平方公尺 參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572號案件公告應買價格:5,640,000元 1、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 2、經金服公司二次拍賣程序未拍出,故視為不易變價返還聲請人。 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保單解約金到院分配。 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單 解約金429,0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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