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9 日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劉冠群、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 債 務 人 劉冠群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11樓之2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代 理 人 邱志仁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曹雯琪、蘇炳璁 住同上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3、5、8、12樓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鈺茹、謝依珊、陳瑩穎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209號1樓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寄板橋莒光○○○00000○○○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40樓、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雅惠、劉育麒 住○○市○○區○○○路000號4樓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簡旭文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樓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同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186、188號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姿敏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培修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添棟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 定費用及債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或提出具體財產存否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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