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郭鴻耀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代理人
- 林勵之
- 代理人
- 羅建興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代理人
- 陳正欽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江俊億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雨利
- 代理人
- 何衣珊
- 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債權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代理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債權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王筑萱
- 債權人
-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呂興周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編號3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本院並於113年11月27日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就聲請人附表編號3部分之清算財團財產即不動產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進行變價,附表編號1、2之清算財團財產則由聲請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於前揭變價完成後由管理人併同分配,該裁定已確定在案。俟附表編號3不動產部分則經管理人進行3次公開拍賣,猶仍未拍定,足徵系爭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應予返還聲請人;附表編號1、2案款則由管理人於變價完成後進行分配。管理人提出分配表,經本院於認可後予以公告並確定在案,管理人依分配表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完成分配之執行終結報告,此有分配表、公告、管理人114年12月1日函、領款通知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憑,經核並無違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正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 細項(單位:新臺幣元) 說明 1 保單 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4,726元(依南山人壽113年6月5日陳報狀所載數額列計)。 2、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9,244元(依安達國際人壽113年4月29日陳報狀所載數額列計)。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由管理人分配。 2 存款 1,006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由管理人分配。 3 不動產 1.高雄市○○區 ○○段○000地 號土地(權利 範圍2分之1) 、以及其坐落 建物第229建號 建物(門牌為 林森路31巷1號 ,權利範圍為2分之1)。 2.部分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部分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地 號土地之未辦保存登記之701建號增建物(門牌為林森路31巷1號,權利範圍為2分之1)。 1、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 2、經管理人進行3次公開拍賣,猶仍未拍定,足徵系爭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返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