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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債務人
鍾廷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債權人
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住同上
代理人
郭繼承 住同上
居桃園市○○區○○○路00號4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僅有無解約金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此外並無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顯然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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